2015-10-29 10:59:01 来源于: 文章被浏览 次
2015年1月30日,陶某来到西安地铁某项目部工地,在包工头李某、康某手下干活。李某、康某与陶某口头约定,包吃包住,一个工时支付陶某工资200元。2015年4月10日陶某之父遭遇车祸亡故,陶某当日即终止打工,回四川老家处理家中事务。结算工资时,李、康二人认定陶某一共干了50个工时,加上春节加班项目部承诺的奖金,扣除之前预付的工资,尚有12000元工资未支付。因项目部的款项4月底才能到位,康某给陶某打下一张12000元的欠条。
处理完家中事务后,4月19日,陶某携老母一并来到西安讨要工资。在工地上,遭到李某、康某的拒绝并辱骂。无奈之下,4月23日,陶某来到雁塔区法援中心求助,法援中心随即指派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朱律师办理。看到母子二人求助的眼神,朱律师下定了即使碰壁也不回头的决心。
4月24日上午9时,朱律师和陶某在工地上找到包工头李某、康某二人,李,康二人称:陶某一共干了50个工时,工资合计10000元,春节加班奖金3000元,两项总计13000元。前期预支3000元,食宿费每天15元,共70天,需扣除食宿费共计1050元,总共需扣除4050元,尚有7950元工资未支付。
朱律师认为双方的陈述差异较大,便来到项目部要求核对工时、奖金、工资发放的管理事项,项目部负责人召集李、康二人前来核对。最后,项目部认定,陶某工资为10000元,春节加班奖金5000元,合计15000元。前期李、康二人已预支3000元,尚有12000元工资未付。因李、康二人对食宿费已有承诺,故1050元的所谓食宿费不得扣除,同时项目部负责人解释确因款项未拨付到位,造成工资拖欠,并承诺5月1日前工资保证发放。
4月30日上午9时,朱律师再次领陶某母子来到项目部,此时项目部工作人员拒绝接待,并称工资已经发放,由李某、康某二包工头转付各农民工,项目部不与农民工个人发生直接关系,不接待任何农民工个人。面对这种情况,朱律师郑重指出,项目部行为违规,国家为保护农民工利益,明文规定用工企业必须将农民工工资交予其本人,不得通过包工头转付。
随后,项目部工作人员只好找来李、康二位包工头,要其支付陶某工资,但二位包工头再次提出要扣除食宿费1050元。朱律师严正指出,食宿费双方已有约定,事后反悔其实质是用工欺诈,也是对陶某讨要工资正当行为的报复。同时朱律师不再与二包工头沟通,坚持要求项目部依据国家法规将工资直接交付农民工本人。面对法律的威严,项目部工作人员只好严厉要求二包工头将工资退还,再由项目部交付到陶某手里。
当日下午5时许,陶某终于拿回了自己的12000元工资。离开项目部后,朱律师送别陶某母子。母子二人含泪和律师道别,并从讨回的工资中拿出100元表示感谢,朱律师坚决婉拒了,他说:“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我怎么忍心要你们的血汗钱啊!”母子二人连声表示感谢:“谢谢法律援助中心对我的帮助,你们不是亲人胜似亲人!” (陈荟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