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2-16 09:01:14 来源于: 文章被浏览 次
王某系某派遣公司职工,双方订立2年劳动合同后,被外派到一公司工作。因该公司经营不善,王某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被告知等待重新外派。这一等就是2个月,劳务派遣公司未支付任何待遇。王某找到派遣公司要求支付工资,遭到拒绝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发放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对何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被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并如何支付工资作出明确界定,即只有用工单位存在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以及其他几种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本案中,王某未提供劳动期间,符合领取工资规定,故该派遣公司理应向其支付2个月工资。侯力强 许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