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2 08:31:40 来源于: 文章被浏览 次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最高法今天发布“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在合理时间内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解释,下班后,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属于合理时间。下班途中需到菜市场买菜再回家属合理路线。
这就意味着一位员工下班回家路上去卖菜,在卖菜途中出了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这一解释引发了很多网友的关注和吐槽。多数网友对此表示支持和拥护,认为顺道买菜为合理时间,法律应该有这样人性化的规定。但也有网友表示,这样的规定听起来很人性化,但是范围似乎不太好界定,比如买菜算工伤,回家路上顺道见个朋友,看个电影算不算呢,实际操作中要认定起来恐怕有难度。
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这部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的《规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那么,这些很细的规定是否就意味着真正出现这些情况时,认定起来会变得容易呢?我们认为,最高法根据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出台了工伤认定的细则是好事,体现了人性化,是一种进步;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可能还会遇到种种认定难题,下一步应该出台更加系统更加详尽的规定以保证今天的细则得以真正实施。
对于这个问题,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主任姜颖表示,这样的规定细化是好事,使得工伤认定机构在认定时有了更具体的依据。
姜颖: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是源自国务院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经过修改之后,把过去的“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改成了现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伤害”,把它认定为工伤。这次最高院的这个司法解释,和这几年我们的工伤事故比较多,工伤认定当中出现了一些比较复杂的问题有关。《工伤保险条例》把它做了一个细化的规定,我觉得有一定的合理性,便于当事故发生以后,工伤认定机构更加具体的认定工伤。
另外,姜颖认为,从现在工伤保险的整个发展趋势看,全球都在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但是也面临新的问题,比如到底怎么认定为合理,还需要更加系统细化的规定。
姜颖:从现在工伤保险的整个发展趋势来讲,实际上各个国家都是在逐步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以便能够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把工伤认定具体化是好的,关键在于谁来认定怎么样才是合理的。
关于最高法出新规细化工伤认定,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岳成律师事务所岳运生律师对此做详细解读。
经济之声:我们刚才采访的评论员姜颖表示,从全球范围看,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都是一个趋势。很多网友也表示,规定“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很人性化,是一种进步。对于这个规定,从专业人士的角度来说,您怎么评价?
岳运生:专业人士肯定是欢迎这样的规定的,为什么呢?因为关于工伤认定,这些年来,因为工伤保险条例里面规定的相对原则,就是说“上下班途中”,而在具体的案件当中,不同的地方可能对“上下班途中”有不同的理解,导致很多裁判的标准不完全一致。同样的情形,可能在A法院被认定为工伤,在B法院没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导致裁判标准不统一。
最高法的职责是什么?就是要统一裁判标准,使得各地法院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次出台这个解释,无疑就能起到这样的作用,把一些常见的情况,能够用司法解释的方法把它规定下来,这就使得不会出现同一情况有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形了,对于我们专业人士来讲,肯定是欢迎这样的规定出台的。
经济之声:说“下班回家顺道买菜出意外也可以认定为工伤”是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在解释相关规定时举的例子,也有网友质疑,我下班回家途中路过商场,逛逛买点别的东西算不算呢?我看场电影算不算呢?这就涉及规定中所提到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到底该如何认定的问题?这样的规定在实际实施中好执行吗?
岳运生:倒也不是不好执行,相比较而言,以前的规定更需要法官根据不同的案情,行使他的自由裁量权。我们都知道,法律不是万能的,不可能把生活中所有的细节都面面俱到,更多的时候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同的具体案件,要由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根据法律的基本原则来区别对待。
最高法出台的这个规定其实是一个相对比较人性化的规定,因为我们都知道,大家上下班途中尤其是下班途中,为了生活所需,偶尔买个菜,这是很常见的,而且相对来说是比较合理的。但是比如说下班之后会会朋友,或者看场电影,一般情况下,如果我做法官,我就会觉得这可能不是一个合理的时间,因为我们不需要天天下班都去看电影,它不是生活的必需。所以赵大光庭长就举了一个相对来说好理解的例子,让大家的知道,什么样的情况是生活必需的、合理的时间和线路,这样的情况出了意外,可以属于工伤范围;但如果你超出了合理时间和合理线路,那就不属于工伤范围了,这样更容易让大家理解。
经济之声:人性化的规定出台之后,还需要哪些配套规定来保证认定工作有依据?
岳运生:我觉得目前这样一个解释已经很细化了,我们不能指望把生活中所有的方方面面都细化,有的时候我们得依赖于法官,法官凭着自己内心对正义和良知的追求,根据不同的案件,做出合适的裁判。不可能把所有的环节都用硬梆梆的文字规定出来,有的时候还需要我们的法官来做具体的适用性的工作。
相关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表示,“什么是合理时间?这个合理时间可以说比较宽泛,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上下班有一个时间区域,可能早一点,可能晚一点,比如下了班以后,还要加一会儿班,或者是等交通的高峰时段过了之后再回家,这些都属于合理时间。
对于“合理路线”的范围,赵大光举例说,“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是不是合理的路线,是不是日常工作中所需要的必须的活动呢?我们认为都应当包括在内。所以理解这一条规定,我们要抓住一个关键词就是‘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