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7 11:27:43 来源于: 文章被浏览 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深化基层组织和部门、行业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工会是社会治理系统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团体,基本职责就是要依法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笔者常听到工会的同志谈论新形势下的工作创新,可也曾听到一位工会法律工作者讲,工会如果能对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号入座”,就足矣。
工会履行法定义务,在现实中不那么乐观,按照《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义务之一是“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笔者询问过一些劳动者,他们的劳动合同缺失或法律规定的一些必备条款不明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得到过工会的指导和帮助吗?几乎所有被询问的职工回答都是一样的,没有得到工会的指导,企业拿来合同让签名,没谁会仔细看合同书的内容,在乙方一栏写上自己的名字就是。而且,不少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企业也没有交给职工保存一份。
工会的法定义务还有“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实中,有工会表彰集体合同履约率高的企业,没听说过工会因企业没有履行集体合同而同企业对簿公堂的。
法定工会的义务还有很多,其中就有“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如果工会对号入座,都能做到法律的规定义务,无需工作创新,也夯实了职工之家的基础。
然而,工会工作必须创新。这是因为,用工遵纪守法的单位,工会履行法定义务不会与用人单位发生冲突,甚至无需去刻意履行义务。而用工不那么守法的单位,单位工会主席如果履行工会法定义务,很可能会被“裁掉”。就拿企业出现的劳资冲突发生停工事件,通常工会干部接到的指令是劝职工复工而不是去代表职工同企业协商,表达工人的诉求。
改革开放后带来的劳资纠纷的新变化,决定了工会工作的创新。有个市总工会主席对笔者说,他们那里一些行业的民营企业发展迅速,但中小民企工会很难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调解劳动争议,而行业工会就能开展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对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向侵害工人权益的企业老板提出批评警告。这些行业工会是市总指导下,依托行业管理的政府部门组建的,可以说是工会组织发展的创新。
事实上,中国特色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有三大特点:一是代言、二是监督、三是帮扶。如果只有工会一家“对号入座”履行法定义务,实在让基层工会主席为难了。这是因为工会的法定义务,只有在一个法治系统、体系运转正常的状况下才会有实际意义。在用工领域,从立法到执法再到监督,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法制体系,才能实现法治治理。工会工作创新,就是要让工会“对号入座”履行法定义务更实际一些,但归根结底还是要靠法治体系的完善,保障每个领域的法治系统正常运转。(河南工人日报)